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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乙、丙、丁為兄弟,共有之A地遭B長期停放車輛,乙不滿B未經其同意即占用A地,遂向B要求返還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地尚未分割前,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乙應先徵得甲、丙、丁全體同意,方得向B請求返還A地
  • C 除請求返還A地外,乙尚得請求B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
  • D 乙應先徵得甲、丙、丁過半數同意,方得向B請求返還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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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個物品,而現在有一個「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隨意使用它。如果我們規定必須先聯繫到所有共同擁有人並獲得全體點頭,才能去叫那個外人離開,這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法律會傾向於保護「隨意占用的外人」,還是賦予「其中一位主人」及時制止侵害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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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共有權利的法律邏輯!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分別共有中,個別共有人權限的界線有很清晰的認識。

共有物的保全與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 821 條的規定,當共有物被第三人侵奪或占用時,各共有人都能為了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獨立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共有物。這在法律上屬於「保全行為」,不需要先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若其他共有人出國或聯絡不上,土地權益將會受損。此外,B 長期無權占用土地獲取利益,這已構成不當得利,共有人自然也能依法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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