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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 B 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
  • C 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 D 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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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三位投資人共同擁有一台巴士且持股比例相同,在大家都還沒討論好如何排班或分配路線的情況下,其中一位股東是否有權利在未經他人同意時,直接把這輛巴士開回家並獨自載客營利?這樣的行為對於其他持有相同權利的股東而言,在法律邏輯上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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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有物管理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應有部分」與「共有物使用權」之間界線的理解。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已清楚區分了抽象的權利比例與實際的物理占有是兩回事。

共有物的使用與管理限制

根據《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這必須在「不影響其他共有人權益」的前提下行使。在未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分管的情況下,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或全部進行使用。本題中甲、乙、丙三人並未約定管理方式,因此甲直接占有使用 A 地全部,顯然侵害了乙、丙的權利,這正是選項 (B) 描述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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