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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乙、丙、丁為兄弟,共有之A地遭B長期停放車輛,乙不滿B未經其同意即占用A地,遂向B要求返還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地尚未分割前,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乙應先徵得甲、丙、丁全體同意,方得向B請求返還A地
  • C 除請求返還A地外,乙尚得請求B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
  • D 乙應先徵得甲、丙、丁過半數同意,方得向B請求返還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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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的私人財物被外人無權占用了,而這項財物剛好是你跟他人「共同持有」的,從保護財產完整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會傾向「優先保護大家的權益」還是「必須先跑完繁瑣的內部討論程序」才能行動?此外,對方長期白白使用你們的東西,除了「物歸原主」,他所獲得的無形利益是否也該有法律上的補償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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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共有物之保全行為」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民法》共有關係中,個別共有人是否有權獨立對抗外部侵權者,是各類法規考試中極為經典且重要的觀念。

共有人的權利行使與保全行為

根據《民法》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例如請求返還土地)。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管理行為」與「保全行為」:一般的管理處分可能需要過半數同意(第 820 條),但面對第三人的非法占用,法律賦予個別共有人獨立排除侵害、維護全體利益的權利,因此乙不需要徵得其他兄弟同意即可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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