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乙、丙、丁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下列有關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經登記之分管契約,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 B 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 C 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D 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所有,故其成立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若連最基本的「日常使用方式」都必須等到最後一個人點頭同意才能執行,對於共有物的運作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法律設計上,為了平衡「尊重個體」與「集體運作效率」,你認為這種關於『管理方式』的決策門檻,會比『賣掉整塊地』的門檻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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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分管契約在法律上的本質與成立要件,顯見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管理」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分管契約在本質上屬於債權契約,其目的在於約定共有物的使用方式,而非轉讓所有權。因此只要經過登記,就能產生公示效果對抗受讓人;且當環境變遷導致契約難以執行時,法律也貼心地提供了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的救濟路徑,這也是選項 (A)、(B)、(C) 敘述正確的原因。
分管契約的成立門檻與管理本質
這題的關鍵陷阱在於區分「管理行為」與「處分行為」。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既然涉及土地特定部分的占有使用,就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然而,根據《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的管理(包含分管契約)原則上採多數決(即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則不計人數),而非全體一致。選項 (D) 錯誤地將門檻設為「全體同意」,正是其違誤之處。本題難度適中且具備高度鑑別度,考驗的是考生能否精確區別《民法》第 819 條(處分需全體同意)與第 820 條(管理採多數決)的適用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