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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欲約定分管契約將A地分成3區,由甲、乙、
丙分別管理A1、A2、A3,且25年不得分割。甲、丙均同意該分管契約內容,惟乙不同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分別管理A1、A2、A3,且25年不得分割。甲、丙均同意該分管契約內容,惟乙不同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逾20年者,該約定無效
- B 共有物之管理費僅由同意分管契約之甲、丙負擔
- C 甲、乙、丙雖訂有不分割之約定,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請求分割A地
- D 分管契約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得為之,故如乙不同意,該分管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當初共有人們約定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不能分割土地,但後來突然發生了法律預想不到、且讓某位共有人處境極度不公平的重大變故,你認為法律是會死板地要求大家繼續守著那個契約,還是會提供一個合理的出口來解決僵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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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共有物管理與分割的法律原則!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非常核心的觀念。你能從複雜的共有關係中,一眼挑出關於分割請求權的例外規定,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
共有物管理與不分割約定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邏輯上,雖然共有物可以透過約定來限制分割,但根據《民法》第 823 條規定,不分割期限最長可達 30 年,因此選項 (A) 的 20 年限制並不正確。最關鍵的點在於,即便法律保障契約自由,但為了避免財產關係因客觀環境劇變而陷入僵局,法律保留了「重大事由」的救濟管道。這就是為什麼即便有了不分割約定,在極端或必要情況下,共有人仍得向法院請求分割,這也是私法自治與社會實益之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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