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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 B 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
  • C 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 D 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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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個朋友共同擁有一份大披薩,但還沒討論好怎麼分配,其中一個人可以直接把整份披薩拿走獨自享用嗎?從「公平享有權利」的角度來看,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單方面的占有行為會對其他共同擁有人的權益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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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我教?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只是《民法》物權編的基礎常識。針對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 $1/3$ 的案例,重點在於認清現實:

  1. 認清你的應有部分:別搞混了!共有人雖然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權,但那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不是讓你為所欲為。甲未經協議就想獨佔整塊地,簡直是異想天開,逾越 $1/3$ 範圍的行為當然違法。選項 (B) 正確,這不是廢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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