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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 B 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
  • C 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 D 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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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三個朋友共同擁有一份大披薩,但還沒討論好怎麼分配,其中一個人可以直接把整份披薩拿走獨自享用嗎?從「公平享有權利」的角度來看,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單方面的占有行為會對其他共同擁有人的權益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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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共有物的管理規範!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分別共有」的核心觀念。雖然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全部都有使用收益權,但這項權利必須「按其應有部分」行使,且不能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在本題中,甲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獨自占有全部土地,顯然逾越了其應有部分 $1/3$ 的範圍,因此選項 (B) 的判讀完全正確。

共有權利的行使界線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負擔行為(如買賣契約)」與「處分/管理行為」的效力差異。許多考生會誤以為買賣契約也需要全體同意,但實際上契約本身僅具債權效力。本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關鍵在於理解共有人雖然對共有物有權利,但「占有使用全部」與「擁有應有部分」是兩個不同層次的邏輯,若未經協議,任何一人都不能排除他人的權利而獨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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