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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29. 下列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何者得請求返還?
  • A 給付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 B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
  • C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
  • D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而不法之原因存在於當事人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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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人在付錢給對方時,他心裡其實很清楚自己根本不欠對方這筆錢,但還是決定把錢交出去。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這種「明知故犯」後又反悔的行為嗎?再進一步想,如果他只是因為一時粗心「以為」自己欠錢才給付,法律對這兩種心態的保障程度會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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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不當得利」請求權的除外情形!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180 條的規定,你的判斷非常細膩,能從細微的法律文字中找出正確的請求權基礎。

給付與主觀認知的關係

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給付者的主觀狀態。根據《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只有在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時,才不得請求返還。而選項 (C) 提到的情況是「因過失而不知」,這代表給付人在主觀上仍認為自己有義務,並非明知無義務而故為給付,因此在法律上依然保有請求返還的權利。至於其他選項(如履行道德義務、清償未到期債務、不法原因給付等),皆屬於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請求返還的典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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