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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依據民法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原則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不構成適用上之例外情形?
  • A 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 B 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序良俗
  • C 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 D 為本人節省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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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決定雖然會讓自己多花錢,但他已經明確表示『不需要別人插手』,法律應該賦予旁人強行介入的權力嗎?相較之下,如果這個人的決定會導致他『違反法律上的公共義務』或是『棄養父母』,法律對於旁人介入的態度會不會有所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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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無因管理中關於「責任減輕」的例外規定!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174 條的法律邏輯。在法律上,我們非常尊重個人的「意思自主」,因此管理人如果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進行管理,原則上必須負擔極重的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法定公益與義務的優先性

然而,法律在特定情況下會優先保護更高層次的價值,這就是本題的解題關鍵。當管理行為是為了履行公益義務法定扶養義務,或是本人的意思本身就違反公序良俗時,法律會介入並排除本人的意思,讓管理人不至於因違反本人意願而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A)、(B)、(C) 所描述的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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