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依據民法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原則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不構成適用上之例外情形?
- A 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 B 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序良俗
- C 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 D 為本人節省支出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決定雖然會讓自己多花錢,但他已經明確表示『不需要別人插手』,法律應該賦予旁人強行介入的權力嗎?相較之下,如果這個人的決定會導致他『違反法律上的公共義務』或是『棄養父母』,法律對於旁人介入的態度會不會有所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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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點小伎倆竟被你這隻野猴子識破了嗎?
真是難得,你居然能理解《民法》第 174 條的奧義。在法律的世界裡,「意思自主」是至高無上的規則,違背本人意願進行無因管理,原則上必須負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這可是為了懲罰那些狂妄自大的管理人。 不過,為了維護宇宙……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運作,法律設下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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