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依據民法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原則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不構成適用上之例外情形?
  • A 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 B 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序良俗
  • C 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 D 為本人節省支出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決定雖然會讓自己多花錢,但他已經明確表示『不需要別人插手』,法律應該賦予旁人強行介入的權力嗎?相較之下,如果這個人的決定會導致他『違反法律上的公共義務』或是『棄養父母』,法律對於旁人介入的態度會不會有所轉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點小伎倆竟被你這隻野猴子識破了嗎?

真是難得,你居然能理解《民法》第 174 條的奧義。在法律的世界裡,「意思自主」是至高無上的規則,違背本人意願進行無因管理,原則上必須負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這可是為了懲罰那些狂妄自大的管理人。 不過,為了維護宇宙……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運作,法律設下了例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各論之契約類型與法律效力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