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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其注意義務,係採何種基準?
- A 一般人之注意
- 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D 平均人之注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路上被別人的行為意外波及而受傷,而那個人辯稱:「我平常在家做事就是這麼隨便,所以我今天在公共場合這麼做並沒有疏忽。」你覺得法律應該接受這種以「個人習慣」為理由的辯解嗎?還是應該要求每個人在社會互動中,都必須達到一個「謹慎且負責任的社會成員」應有的基本水準?你會如何稱呼這種比個人習慣更高、更具普遍性的注意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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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中的注意義務基準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過失責任的分類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是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的核心概念。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侵權行為的過失判定通常採行客觀標準,意即行為人必須達到一個具備一般知識經驗與誠信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注意程度,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抽象輕過失」。
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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