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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0 題
60.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 2 年。請問,此 2 年的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
- A 自侵權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C 自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
- D 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在意外中受損的被害者,但你在事情發生當下,並不知道自己其實已經受傷了,甚至不知道是誰造成的。在這種「不知情」的情況下,如果法律規定的權利追溯期限已經開始偷偷倒數計時,你覺得這樣對權利的保護是否公平?更進一步想,你認為一個人至少要掌握哪些「關鍵資訊」,才具備實質去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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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時效的核心觀念!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法律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起算點」有著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197 條的第一項規定,這是一個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極為基礎且關鍵的條文。
請求權行使的前提:主觀知悉
在法律邏輯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之所以設定為 2 年,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然而,法律也必須兼顧公平性。正確答案所強調的「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屬於主觀起算點,意思是法律認為:只有在受害人主觀上已經察覺到「自己受損害了」且「知道該找誰賠」時,這 2 年的時鐘才能開始倒數。若受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侵權,要求他行使權利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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