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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其注意義務,係採何種基準?
  • A 一般人之注意
  • 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D 平均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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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疏忽損害了別人的權利,你認為法律在評估他「有沒有盡到保護責任」時,應該是根據「他這個人平時隨性的處事習慣」,還是應該根據「一個謹慎負責的社會成員在同樣情況下應有的標準」來判斷呢?為什麼後者對被害人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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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中的客觀注意基準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注意義務」的層級區分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這在法律學習中是一個看似基礎、實則極為關鍵的門檻,恭喜你順利跨過。 在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架構下,法律為了保護社會大眾的權益,要求行為人必須盡到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即抽象輕過失)。這是一種客觀的標準,代表行為人不能以「我平常就是這麼粗心」或「我已經盡到平時處理自己事務的努力」作為藉口,而必須符合社會上一般理性、勤勉且具備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所應具備的注意程度。若未達此標準,即構成法律上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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