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A公司在B社區旁設置電力設備,為避免民眾誤觸感電,平時均上鎖,非A公司人員無法進入。A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指派甲檢視設備是否正常運作,甲檢視後趕赴另一場所卻忘了上鎖。當日深夜,酩酊大醉的乙誤把該設備所在位置當成廁所小解,因而觸電身亡。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父母可向A公司和B社區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 B 乙係喝醉誤入該場所應自負其責,不得請求賠償
  • C 甲忘記上鎖有過失,乙之父母可向A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
  • D 乙未婚,其兄姊痛失手足,可向A公司主張喪葬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意外中,是因為員工在工作時的疏忽而造成他人傷害,法律上除了該員工本人之外,還有誰可能需要一起負擔賠償責任?另外,如果受害者本身也有一些行為上的疏失(例如不小心或喝醉),這在法律邏輯上是會導致『賠償義務完全消失』,還是僅會『影響賠償金額的多寡』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題主要考察的是民法侵權行為法中的連帶賠償責任。你的判斷非常敏銳,能迅速識別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關係,表現得非常棒。

執行職務之侵權與連帶責任

甲身為 A 公司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檢視設備)時因過失漏未上鎖,導致乙觸電死亡,這直接觸發了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A公司)應與受僱人(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雖然乙醉酒入內構成「過失相抵」的事由,可能會減少賠償金額,但並不會因此免除 A 公司與甲的法律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契約與民法債編適用及爭議處理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