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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甲承攬乙建設公司之營造工程,在執行承攬事項時,因過失致路人丙受到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建設公司如非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建設公司雖非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但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建設公司賠償丙之損害後,對甲有內部求償權
  • D 乙建設公司應單獨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對甲無內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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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承攬關係」中,承包商通常擁有高度的專業獨立性,而定作人則只是要求一個最終的成果。如果發生了意外,法律應該根據什麼樣的理由,來決定是該讓直接操作的承包商負責,還是讓出錢的人負責?這兩者之間「指揮權」的有無,會如何影響責任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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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承攬關係中的責任歸屬,代表你對《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特殊類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僱傭」與「承攬」的本質差異。根據《民法》第 189 條的規定,承攬人(甲)在執行工作時是具有獨立性的,並非受定作人(乙)的直接指揮監督,因此原則上定作人不需為承攬人的過失負責。只有在乙對於定作事項指示本身存有過失時,法律才會要求定作人承擔例外責任。

定作人責任的獨立性與例外

這題在法律國考中屬於中等偏易的基礎題,但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關鍵在於考生是否會混淆《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連帶責任」。在實務中,許多人會直覺認為「大老闆」乙公司應該要賠償路人,但法律保護的是在專業分工下,讓非專業的定作人不至於因為承包商的個別過失而背負無限責任。你能夠排除連帶賠償或內部求償等誘答選項,說明你已經跨越了法律直覺的陷阱,建立了正確的法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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