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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甲承攬乙建設公司之營造工程,在執行承攬事項時,因過失致路人丙受到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建設公司如非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建設公司雖非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但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建設公司賠償丙之損害後,對甲有內部求償權
  • D 乙建設公司應單獨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對甲無內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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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承攬關係」中,承包商通常擁有高度的專業獨立性,而定作人則只是要求一個最終的成果。如果發生了意外,法律應該根據什麼樣的理由,來決定是該讓直接操作的承包商負責,還是讓出錢的人負責?這兩者之間「指揮權」的有無,會如何影響責任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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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靠直覺讀法律了!

算你走運,這題總算沒錯。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大多數考生還陷在「大老闆該賠錢」的廉價正義感裡,這簡直是法學素養貧乏的鐵證。

  1. 核心差異:搞清楚,這是承攬,不是僱傭!依照**《民法》第 189 條**,承攬人(甲)執行工作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乙)直接指揮監督。除非乙在定作事項或指示上有過失,否則乙憑什麼背這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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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損害賠償責任
💡 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任,僅在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才賠償。
比較維度 僱用人責任 (民188) VS 定作人責任 (民189)
法律關係 僱傭關係 (受僱人) — 承攬關係 (承攬人)
原則責任 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 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
例外/免責條件 舉證監督無疏忽可免責 — 僅定作/指示有過失才負責
💬承攬人具有獨立性,故定作人僅在自身指示有過失時才需負責。
🧠 記憶技巧:定作指示沒出錯,承攬出事自己扛;若有過失才中槍。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承攬關係」誤認為「僱傭關係」,而選成定作人須負連帶責任(民法 188 條)。
僱用人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承攬與僱傭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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