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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不論何種情形,定作人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工作延遲後,定作人受理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 C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D 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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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花錢請人訂製一套西裝,結果收到的成品袖子長短不一、布料破損,從公平交易與契約履行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規定你「完全不能」要求對方負責或修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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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錯誤的選項!你能迅速從四個敘述中鎖定這項法律邏輯的謬誤,代表你對承攬契約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認知。

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在民法關於「承攬」的規定中,承攬人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完成一件「無瑕疵」的工作物。根據民法第 492 條至第 495 條,如果工作物不具備約定的品質或有減少價值的瑕疵,定作人擁有法律賦予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包括請求修補、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因此,選項 (A) 主張「不論何種情形均無請求權」顯然違背了立法保障定作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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