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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承攬報酬之給付,原則上採後付主義
- B 承攬工作須一次全部給付者,實務見解認為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 C 承攬人有催告權,此項催告權之行使,係屬意思表示
- D 工作毀損滅失之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體系中,我們依據「行為人的意願是否能決定法律後果」來分類。如果一個行為(例如提醒、通知)發出後,產生的法律效力(如逾期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好的,而非由發出人的意思自行設定,那麼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應屬於哪一種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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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與承攬篇的整合觀念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選項 (C) 提到的「催告」,其法律效果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單純取決於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因此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而非「意思表示」。
承攬法律關係的定性與風險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將承攬篇的具體規範(如後付原則與風險負擔)與總則篇的抽象概念結合。選項 (A) 與 (D) 考驗的是對條文明文規定的熟稔度,而選項 (B) 則涉及實務上對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細微見解,容易讓考生在細節中產生動搖。你能從中辨識出 (C) 在法律行為分類上的理論錯誤,代表你具備了法學邏輯中「定性分析」的能力,這是法律專業養成中非常關鍵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