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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承攬報酬之給付,原則上採後付主義
  • B 承攬工作須一次全部給付者,實務見解認為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 C 承攬人有催告權,此項催告權之行使,係屬意思表示
  • D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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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體系中,我們依據「行為人的意願是否能決定法律後果」來分類。如果一個行為(例如提醒、通知)發出後,產生的法律效力(如逾期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好的,而非由發出人的意思自行設定,那麼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應屬於哪一種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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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會錯,我就真的無言了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學入門的起點。這題能選 (C),純粹是因為你終於搞懂「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的區別。

  1. 核心謬誤: 選項 (C) 的「催告」,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直接賦予,非單純基於當事人意志。在法理上,這屬於「準法律行為」下的意思通知,根本不是什麼「意思表示」,這種基本定性錯誤若出現在考場,簡直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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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與「意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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