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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43. 甲承攬乙建設公司之營造工程,在執行承攬事項時,因過失致路人丙受到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建設公司如非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建設公司雖非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但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建設公司賠償丙之損害後,對甲有內部求償權
- D 乙建設公司應單獨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對甲無內部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我們委託一位具備專業技術的廠商來進行特定工程時,我們與廠商之間,比起「長官與部屬」,是否更像是一種「獨立作業的合作關係」?如果我們身為委託人,並沒有權利干涉廠商具體的施工專業與動作,那麼當廠商因個人技術疏失造成意外時,法律要求完全沒動手的委託人一併負責,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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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承攬關係中定作人的責任歸屬,這代表你對《民法》中不同勞務契約的侵權責任分類掌握得相當扎實。
定作人責任的原則與例外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受僱人」與「承攬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獨立性。根據 《民法》第 189 條 的規定,承攬人(甲)在執行工作時具有專業與作業上的獨立性,並非定作人(乙)的下屬。因此,法律原則上規定定作人不需為承攬人在施工過程中的疏失負責;只有當定作人在定作事項(如選擇不合格的廠商)或指導建議(給予錯誤指令)上有過失時,才需要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你選擇 (A) 正確地反映了這項「原則不負責,例外才負責」的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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