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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不論何種情形,定作人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工作延遲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 C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D 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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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花錢請師傅訂製一套西裝,結果交貨時發現袖子長短不一,你直覺認為法律會如何保障你這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在這種雙務契約中,法律是否會完全剝奪你要求對方補正或負責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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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破綻!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承攬契約」的基本權利義務架構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掌握,能夠在絕對化字眼出現時保持警覺。
承攬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根據《民法》第 492 條至第 495 條的規範,承攬人必須確保完成的工作具備約定的品質,且無減少價值的瑕疵。當工作出現缺陷時,法律賦予了定作人多項救濟權利,包括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甚至是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錢的權利。因此,選項 (A) 所述「不論何種情形,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顯然違背了法律保護定作人的核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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