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不論何種情形,定作人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工作延遲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 C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D 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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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花錢請師傅訂製一套西裝,結果交貨時發現袖子長短不一,你直覺認為法律會如何保障你這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在這種雙務契約中,法律是否會完全剝奪你要求對方補正或負責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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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A),這代表你對民法承攬契約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很清晰的理解。
承攬契約的核心權利義務
承攬契約的本質在於「完成一定之工作」,因此當工作物出現瑕疵時,定作人依法當然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如選項 D 所述,可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選項 (A) 聲稱「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顯然完全違背了承攬契約保障工作品質的法理,這也是本題的破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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