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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38.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承攬報酬之給付,原則上採後付主義
  • B 承攬工作須一次全部給付者,實務見解認為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 C 承攬人有催告權,此項催告權之行使,係屬意思表示
  • D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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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向對方發出一個「提醒」或「催促」的動作時,法律會因為我們做了這個行為,而自動賦予「讓對方負起遲延責任」的效果。請你思考:這個法律效果是因為我們在心裡「希望」它發生才有的,還是只要我們做出了這個「動作」,法律就直接規定好效果了呢?這兩種性質在法學分類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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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顯示你對民法中「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類題目通常是法規考科中區分實力高下的關鍵。

意思通知與意思表示的定性辨析

在本題中,選項 (C) 的關鍵在於「催告」的法律定性。在民法理論中,催告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它與「意思表示」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意思表示的效果是基於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而產生;而意思通知(如催告履行義務)的法律效果,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產生的,不論當事人內心是否具體追求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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