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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 106 年 7 月 1 日向乙購買一台筆電,雙方約定在 106 年 8 月 1 日履行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買賣契約為單務契約
  • B 106 年 8 月 1 日,乙依約交付筆電,惟甲拒絕受理,基於契約自由,甲不負遲延責任
  • C 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 D 如乙給付遲延,甲無論如何皆得拒絕乙給付,並得請求乙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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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交易中,如果買賣雙方都沒有約定誰該先付錢或誰該先交貨,當其中一方突然要求另一方履行義務,但自己卻兩手空空時,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保護機制」,來確保雙方的權益是同步受保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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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的公平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買賣契約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關係,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同時履行抗辯權」。買賣契約屬於雙務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因此原則上應同時履行。選項 (C) 準確描述了《民法》第 264 條的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先後履行順序,否則在對方未提出給付前,自己是可以合法拒絕先為給付的。

債務不履行與給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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