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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駕駛貨車,靠行於乙貨運公司。甲送貨時,違規闖紅燈撞傷行人丙,造成丙大腿骨折,在家休養 $2$ 個月,由丙之母看護其生活起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並無僱傭關係,故丙不得向乙請求連帶賠償
  • B 丙未請看護,求償範圍不包含看護費
  • C 甲、乙間依民法第 $280$ 條,其內部應平均分擔對丙之債務
  • D 乙如選任監督並無過失,乙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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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衡量責任歸屬時,如果一個單位在挑選合作對象以及後續的管理考核上,都已經做到了所有能做的預防措施,法律是否還會堅持要求這個單位必須為他人的個人違規行為負起最終責任?這背後是否存在著某種「盡力則免責」的衡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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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第 $188$ 條關於受僱人侵權行為的法律規範!這道題目結合了實務中常見的「靠行」現象與損害賠償細節,你能排除常見的法律誤區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雇主責任的「免責要件」與「追償權」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雇主責任與免責條款的平衡

在本題中,雖然「靠行」在法律實務上被認定為具備僱傭關係(為保護被害人),且家屬看護在法院見解中同樣可請求賠償,但法律也給予雇主防禦的空間。根據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若雇主能證明其於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者即便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主便可主張不負賠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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