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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有關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何者為非?
- A 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
- C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僱用人對受僱人沒有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團隊中,因為下屬的疏失導致公司必須賠錢給客戶,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雖然公司先賠了錢,但公司與這位犯錯的下屬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才不至於讓真正犯錯的人完全不需要承擔最終的經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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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責任的平衡機制
看到你精準選出選項 (D),顯示你對民法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88 條」的設計邏輯。法律之所以規定僱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充分賠償(因為僱用人通常較有資力);然而,法律也必須兼顧公平。當僱用人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後,法律賦予僱用人對實際造成損害的受僱人擁有求償權,這反映了「最終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的精神。
法定免責與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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