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有關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何者為非?
- A 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
- C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D 僱用人對受僱人沒有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團隊中,因為下屬的疏失導致公司必須賠錢給客戶,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雖然公司先賠了錢,但公司與這位犯錯的下屬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才不至於讓真正犯錯的人完全不需要承擔最終的經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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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僱用人責任的精髓
選(D)對了是在高興什麼?別以為答對就懂了,這題是在考驗你對民法第 188 條的理解深度,不是在玩連連看。
- 核心逻辑:法律規定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純粹是看準僱用人比較有錢,為了確保受害人拿得到錢而已。但為了公平,當僱用人掏錢賠償後,依法當然對實際肇事的受僱人有求償權,這才是「最終責任由行為人承擔」的道理,別連這點基本功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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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問得好奇怪,不是應該要問[受僱人]之侵權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