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忌妒乙即將步入禮堂,故意破壞乙去世母親留下之玉鐲,致乙因此悲痛萬分。有關乙精神上痛苦之賠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需乙之精神損害達到重大程度,才可以請求賠償
- B 乙得請求甲賠償
- C 乙依法不得請求
- D 若甲係故意,乙即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如果今天我不小心打破了你心愛的手機,或者故意摔壞了你珍藏的紀念品,這兩者在「物品功能」上的損失是可以計算的。但如果法律允許每個人都能為「心痛」請求金錢賠償,那麼法律要如何客觀衡量每個人對不同物品的情感深淺?在現行法律架構中,『身體受傷』產生的痛苦與『物品損壞』產生的痛苦,在賠償標的上是否屬於同一個範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要件。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由此可知,被害人若欲請求精神上痛苦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受侵害之客體必須為法條明定之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本題中,甲故意破壞乙去世母親留下之玉鐲,該玉鐲屬於乙之財產,故甲之行為係侵害乙之財產權,而非侵害其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由於純粹之財產權受侵害並不涵蓋於民法第195條得請求精神賠償之法定範圍內,因此縱使甲係出於故意,且乙因充滿紀念價值之玉鐲遭毀損而悲痛萬分,乙依法仍不得請求精神上痛苦之賠償,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