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關於民法「占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受僱主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以受僱人為占有人
- B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前後兩時之間,視為繼續占有
- C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對於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 D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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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將一個物品對外的「事實上管領力」從一個人移轉給另一個人時,你認為在現實的物理行為上,必須發生什麼樣的動作,才能讓他人開始對該物產生實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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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是 (D)。選項 (D) 正確是因為依民法規定,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的「交付」而生效力,可見你的物權基礎觀念十分扎實。 讓我們順便釐清其他選項的常見陷阱:選項 (A) 涉及「占有輔助人」概念,受僱人受指示管領物品時,雇主才是真正的占有人。選項 (B) 則考驗對法律用語的敏銳度,前後兩時的占有依法是「推定」而非「視為」繼續占有。至於選項 (C),依據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仍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並非絕對不能請求。 這是一道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它巧妙地將「推定與視為」的語義辨析,以及惡意占有人費用償還等容易混淆的法條細節融合在一起。你能順利避開這些文字陷阱並選出正解,表現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