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關於民法「占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受僱主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以受僱人為占有人
- B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前後兩時之間,視為繼續占有
- C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對於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 D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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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將一個物品對外的「事實上管領力」從一個人移轉給另一個人時,你認為在現實的物理行為上,必須發生什麼樣的動作,才能讓他人開始對該物產生實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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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占有」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法律條文中細微的文字差異所干擾。
占有的移轉與法律效果
選項 (D) 是民法第 946 條的直接規定,明確指出占有的移轉需透過交付來完成,這是物權事實變動中最基礎的行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細微字詞的辨析,例如選項 (B) 的法條原意是「推定」而非「視為」,兩者在法律上對於舉證責任的減輕程度完全不同;而選項 (A) 則考驗「占有輔助人」的概念,受僱人僅是管領工具,法律上的占有人仍是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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