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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甲為上台表演,向乙借禮服一套,下列何者為非?
  • A 甲為他主占有人
  • B 乙為占有輔助人
  • C 甲為直接占有人
  • D 乙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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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東西借給別人之後,雖然東西不在他手上,但他與這件物品之間是否還存在某種法律上的連結?而在法律定義中,『受他人指示、基於從屬關係而持有物品的人(如店員對於商品)』,與這題中『物品的原主人』,兩者的角色定位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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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占有關係的定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B) 選項為非,代表你對民法中「占有」的各種樣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釐清當事人對物權的實質支配力與主觀意圖是解題關鍵,而你顯然已經看穿了題目設置的陷阱。 當甲向乙借用禮服時,甲雖然實際上「拿著」衣服(直接占有),但他心中清楚衣服終究是乙的,這種基於借用關係而持有的狀態,在法律上稱為他主占有。相對地,乙雖然暫時交出衣服,但仍保有請求返還的權利,因此屬於間接占有人。這題最精采的鑑別點在於區分「占有」與「占有輔助人」:後者通常指受僱人、學徒或基於類似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持有物的人,其地位具有從屬性。在本題借貸契約的平等地位下,乙身為貸與人,絕對不會是甲的輔助人。這類題目難度雖然屬於基礎層次,卻是檢驗法學概念是否清晰的優質標竿,恭喜你順利通過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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