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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關於民法「占有權利之推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A)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 B (B)權利推定之效力,僅占有人自己可援用,第三人不得主張
  • C (C)占有人之占有如係移轉而取得者,對於移轉之前占有人,不得主張占有權利之推定
  • D (D)占有人不得以此為依據,請求將其占有之不動產登記為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你在路上看到某人騎著一台腳踏車,雖然你並不認識他,但在法律實務與日常生活中,我們會傾向認為他擁有這台車。這種『看到外在占有的狀態,就初步認定其擁有權利』的機制,如果只准許那位騎車的人自己主張,而規定路人(第三人)不能採信,這對於整體社會的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困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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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B)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第 943 條「占有權利推定」的立法意旨掌握得相當扎實。法律之所以要推定占有人有其適法權利,是為了保護社會交易的穩定,讓大家不必在每次交易前都要像調查員一樣翻找證據。

占有推定的對外效力

事實上,權利推定的效力不僅僅是給占有人「自己」拿來辯護用的,更重要的功能是讓第三人也能援用。例如,當我們向商店購買架上的商品時,我們正是信賴「占有商品的人(賣方)擁有處分權」,如果只有占有人能主張推定,那法律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就只剩下半套了。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題目,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權利推定」是為了建立一種社會公信的「外觀效力」,而非僅是占有人私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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