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關於民法「占有權利之推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 B 權利推定之效力,僅占有人自己可援用,第三人不得主張
- C 占有人之占有如係移轉而取得者,對於移轉之前占有人,不得主張占有權利之推定
- D 占有人不得以此為依據,請求將其占有之不動產登記為所有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在路上看到一個人騎著腳踏車,在沒有任何反證的情況下,社會大眾通常會如何看待這名騎士與腳踏車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規定的這種『假設』只能由騎士本人說出口才算數,而路人或警察都不能直接參考這個現象來做判斷,這對於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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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占有」的權利推定原則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權利推定之外部效力
根據《民法》第 943 條規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權利,法律會推定其適法擁有該權利。這項權利推定的核心精神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因此其效力並不侷限於「占有人自己」行使。事實上,第三人同樣可以援用此推定。例如,當我們向占有人購買商品時,我們基於這項推定相信他有處分權,這正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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