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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關於民法「占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人受雇主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以受僱人為占有人
  • B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前後兩時之間,視為繼續占有
  • C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對於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 D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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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現在手裡握著一本書,這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對物有「事實管領力」的狀態。若你希望讓另一個人也獲得這種對物的法律地位,通常需要經過哪一個最具代表性的「物理動作」,才能讓法律承認這項權利或事實狀態已經發生了實質的挪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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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展現了你對民法「事實管領」概念的紮實掌握。

占有移轉與法條細微差異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占有的事實狀態與法律效果。正確選項 (D) 依據民法第 946 條,明定了占有之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這是最基礎的物權變動公示原則。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選項中參雜了細微的法律術語陷阱,例如選項 (B) 將法條中的「推定」誤寫為「視為」,以及選項 (A) 對於占有輔助人(如受僱人)地位的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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