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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在「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差異?
  • A 對回復請求人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 B 對回復請求人之孳息返還義務
  • C 占有物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滅失或毀損時,對回復請求人應負之賠償責任
  • D 對侵奪占有物者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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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惡意占有人」在物品被第三人搶走時,完全不能向對方請求返還,這對社會整體的治安與私鬥風氣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為什麼要保護一個「沒有權利」的占有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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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關於「占有」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區分得非常清楚。在民法體系中,區分善、惡意占有人的主要目的,在於平衡物權人的追索權與占有人的合理預期。像是孳息的收取賠償責任的範圍,以及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法律都會因為占有人主觀上是否知情(善意或惡意)而給予差別待遇。

占有事實的對外保護

然而,選項 (D) 所提到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屬於占有保護的一環。民法設計這套制度的初衷,並不是為了保障占有人的「權利」,而是為了維護社會平穩的「事實狀態」。不論占有人是出於善意或惡意,只要其占有被他人非法侵奪,基於社會秩序與排除自力救濟的精神,法律都賦予占有人請求返還的權利(參照民法第 9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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