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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50. 下列何種情形,不當然發生取得時效中斷?
  • A 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
  • B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 C 占有為他人侵奪者
  • D 占有物讓與他人,並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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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計時器必須由人『持續握著』才能累積時間,那麼當一個人『主動將計時器遞交給下一位接力者』,與『計時器被人搶走』或『自己隨手丟棄』相比,哪一種情況更有可能被法律視為時間的連續而非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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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取得時效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時效中斷」與「權利移轉」之間的細微差別有著扎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中,時效中斷是指原本累積的法律狀態因特定事由而「歸零」,但 (D) 選項的情況則完全不同。

取得時效的中斷與合併

根據民法規定,當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變更所有意思占有被侵奪時,會使取得時效發生中斷效力。然而,當占有物「讓與他人並完成交付」時,這屬於占有的繼受。依據民法第 947 條的「占有之合併」原則,占有的承繼人可以承接前手占有的時間與瑕疵。因此,這並非權利的斷絕,反而是一種法律狀態的延續,自然不會「當然發生」中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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