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關於債權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債權之讓與,未通知債務人者,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不生效力
  • B 債權讓與時,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 C 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第三人
  • D 不得讓與債權之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私下達成法律上的權利移轉協議時,這份「協議本身」的成立與生效,是否必須取決於「協議之外的第三人」知情或認可,才能在簽約的兩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債權讓與的效力時點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中「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對內生效對外對抗的差別。根據民法第 297 條,債權讓與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間達成合意,在雙方之間就已經發生效力了;至於「通知債務人」,只是為了讓這項變動能對債務人產生拘束力(對抗要件),而非債權讓與契約本身的成立要件。

法律關係與實務鑑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契約與民法債編適用及爭議處理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