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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對於債權人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站在債權人的立場思考:如果你的債務人私下找了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甚至可能沒有還款能力的人來頂替他,法律若直接判斷該契約「有效」,對你的債權保障是否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機制,既尊重債務人的安排,又能讓你有最後把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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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務承擔的效力判斷
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為「效力未定」,顯示你對民法中「債務承擔」的法律性質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判斷!根據我國民法第 301 條的規定,當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要承接債務時,這對債權人來說涉及了受償能力的風險(例如:新債務人可能比原債務人窮困)。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定這類契約必須經由債權人的承認,才能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表態同意之前,該契約在法律上的地位就處於暫時不確定的效力未定狀態。
法律邏輯與鑑別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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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的債務承擔
💡 債務人與他人約定移轉債務,需經債權人承認始生效力。
🔗 債務承擔效力演進
- 1 私下訂約 — 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轉移債務
- 2 效力未定 — 狀態懸而未決,等待債權人表態
- 3 債權人承認 — 債權人點頭,契約對債權人生效
- 4 免責完成 — 原債務人脫離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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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債權讓與」,通常僅需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