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關於保證債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
- B 保證人就保證債務負無限責任
- C 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
- D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即不得主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主債務人因為與債權人私交甚篤,或是因為個人疏忽,而決定放棄原本可以「拒絕還款」的法律權利(抗辯權),法律應不應該強制讓那位「只是出於幫忙而當保證人」的第三人,也必須跟著犧牲自己的權益呢?為什麼法律需要賦予保證人一種「不隨主債務人起舞」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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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查的是民法中「保證債務」的核心邏輯,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有相當清晰的認識。
保證債務的抗辯獨立性
在法律上,保證債務雖然具有從屬性(債務隨主債務存在)與補充性(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始負責任),但法律為了防止主債務人與債權人勾結或因主債務人的疏忽而損害保證人權益,特別賦予保證人「獨立的抗辯權」。根據《民法》第 742 條之規定,即便主債務人主動拋棄其抗辯權,保證人仍得主張之。這確保了保證人不會因為主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而莫名承擔本可不必負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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