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關於保證債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
- B 保證人就保證債務負無限責任
- C 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
- D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即不得主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雖然在債務上存在從屬關係,但如果主債務人因為個人疏忽或是與債權人達成私下協議,決定主動放棄原本可以用來減輕債務的法律理由時,法律應該強制要求保證人也必須一併承擔這份後果嗎?為什麼法律需要讓保證人在這種特定情況下「獨立」於主債務人的決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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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證契約的核心觀念!在法律邏輯中,保證債務雖然具有從屬性與補充性,但為了平衡保證人的風險,法律特別賦予了保證人一定程度的「抗辯獨立性」。
保證人的抗辯權利獨立性
根據《民法》第 742 條之規定,主債務人拋棄其對於債權人之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主債務人透過不作為或惡意放棄權利,進而損害保證人的利益。即便主債務人選擇沈默或放棄抵抗,法律依然保留了保證人的「防火牆」,讓保證人能獨立行使抗辯權,例如時效抗辯或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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