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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限額之保證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 B 連帶保證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C 物上保證人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 D 保證連帶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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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是債務人的「後盾」(也就是債務人真的沒錢了,保證人才出來)。但如果今天保證人在簽約時,承諾願意與債務人「站在同一陣線、不分先後地」面對債權人,那麼這份承諾會如何影響他原本要求債權人「先去找債務人算帳」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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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保證契約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法律中關於「補充性」的例外情形,你能迅速辨別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連帶保證與先訴抗辯權的消長

在法律邏輯中,先訴抗辯權(民法第 745 條)是保證人的基本防線,意即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保證人才須負清償責任。然而,當雙方約定為「連帶保證」時,保證人等同於自願放棄了這個「順序上的保障」,須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清償地位,因此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這也是實務上金融機構最常採用的保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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