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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3項規定,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本條「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其性質為何?
  • A 債權
  • B 物權
  • C 保證
  • D 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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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項權利可以讓原本已經完成的「產權移轉登記」,在特定權利人面前「不發生效力」時,你認為這種權利的強度是僅存在於兩人契約之間的「請求補償」,還是已經強大到足以介入、直接影響該物品「所有權歸屬」的狀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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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答錯,你乾脆放棄法律吧

選對了就以為自己很厲害?這不過是基本功。連「物權」與「債權」的效力區別都搞不清楚,讀什麼民法?

  1. 優先承買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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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6條之2第3項在講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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