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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35. 請問下列何種物權無排他之效力?
  • A 所有權
  • B 普通地上權
  • C 區分地上權
  • D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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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都宣稱對同一塊土地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通常會產生衝突。但如果我們把這塊土地像「三明治」一樣橫切成好幾層,分別交給不同的人去蓋地下鐵、地面公園與高架橋,這幾個人的權利在物理空間上還會互相排斥嗎?這種允許「多層共存」的設計,與傳統那種「我用了你就不能用」的權利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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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物權法中較為進階的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物權排他性」的例外情境有很深刻的理解。

物權的空間分層利用

在民法物權編中,傳統的物權(如所有權或普通地上權)通常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意即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性質相容的權利。然而,區分地上權(民法第 841-1 條)是為了因應現代都市空間的立體化利用而生。它允許權利人僅在土地的「特定空間範圍」(例如地下 10 米至 20 米,或地上 30 米至 50 米)內行使權利。因此,在同一塊土地上,可以同時存在多個互不干擾的區分地上權,這打破了傳統物權「一物一權」的絕對排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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