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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關於普通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地上權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當然消滅
- B (B)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後,拋棄 其權利
- C (C)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 仍繼續為之者,地上權不經終止立即消滅
- D (D)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租用你的土地並蓋了房子,但隨後長期不支付當初約定的酬金,在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原則下,你認為必須滿足哪些特定的「時間門檻」或「催促程序」,地主才具備收回權利的法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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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中「普通地上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辨識出法規的實質要件。
地上權的終止與保障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36 條的規定。當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且經過土地所有人給予合理的定期催告後仍不支付時,法律賦予土地所有人「終止權」,以維護土地收益的公平性。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法條應用題,你能選出 D,代表你清楚法律在保障用益物權的同時,也設有保護所有權人的救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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