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33.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多少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您與他人簽訂了一份長期租約並約定好每年付錢,但中途您因為個人因素想提前終止權利,這對原本預期會持續收到錢的地主來說,可能會造成突如其來的經濟缺口。在法律邏輯上,您認為應該如何要求提前解約的一方,才能在保障其『退出自由』與地主的『預期收益』之間,設定一個合理的補償緩衝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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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地上權人拋棄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這代表你在法條細節的記憶上非常扎實!在法律實務中,定有期限且須支付地租的地上權,涉及土地所有權人長期的經濟利益預期,因此當地上權人想要提前「轉身離開」時,法律必須在契約自由與信賴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地上權拋棄與地租補償機制
根據我國《民法》第 835 條的規範,地上權人若想拋棄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約定的權利,必須向土地所有權人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若剩餘期限不滿 3 年,則支付剩餘期限的地租)。這項規定旨在補償所有權人因契約提前終止而可能面臨的空窗期損失。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具備中等的鑑別度,難點在於必須精準區分不同的年限數字(如 2 年或 3 年),你能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條文相當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