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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關於普通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上權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當然消滅
  • B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後,拋棄 其權利
  • C 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 仍繼續為之者,地上權不經終止立即消滅
  • D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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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你租借物品並約定分期支付費用,當他一段時間沒有付錢時,法律為了公平起見,通常會要求你必須先完成哪種「提醒程序」,並等待欠款達到多大的「規模」後,才允許你正式解除這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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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的穩定性與終止要件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中「物權消滅」的法律要件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情況會導致權利「自動消滅」,而哪些情況則賦予所有權人「終止權」。選項 D 正確引用了《民法》第 836 條,強調當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總額,且經過定期催告仍不支付時,土地所有人才能行使終止權。這體現了法律在保障用益物權人的利用權,與保護所有權人租金收益之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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