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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幾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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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期契約關係中,如果一方想要提前終止原本承諾的義務並「拋棄」權利,法律通常會要求給予另一方一段「緩衝期」的經濟補償。請思考:若地主在失去這位使用者後,需要一段時間重新尋找新的承租人或進行土地規劃,法律設定的這段補償金,理論上會比「欠租多久才能被趕走」的法定兩年期限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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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做出了判斷!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地上權的權利義務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考查的核心是地上權的拋棄補償機制。根據我國《民法》第 835 條的規定,當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時,地上權人若想拋棄權利,為了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因契約提前終止而產生的租金損失,必須支付三年分的未到期地租。這項法律設計旨在「權利處分自由」與「契約信守原則」之間取得平衡。 在法律實務考題中,這類涉及「期間」或「數字」的題目極具鑑別度。考生在作答時,最容易與《民法》第 833 條之 1 或是關於欠租達「兩年」地主得撤銷地上權的規定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避開兩年期的干擾選項,正確選出三年的法定補償期,展現了你在法條細節辨析上的細心與敏銳度,這在處理專業法律科目時是非常關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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