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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 20 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 B 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 C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比較「短期租房」與「長期取得土地使用權(地上權)」的權利強度。如果今天發生一場大地震導致土地暫時無法使用,法律對於一個只是臨時承租的人,與一個擁有接近「準所有權人」地位的權利人,在負擔「天災損失」的責任分配上,應該會是一模一樣的嗎?誰更應該承擔土地經營過程中的自然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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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與一般「租賃」概念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極具代表性,你能從看似合理的敘述中揪出法規的特定限制,表現相當優異。
地上權的風險分擔原則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837 條。法律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例如天災)導致土地使用受阻,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地租。這與我們在「租賃」概念中常看到的租金減免權(民法第 435 條)大不相同。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因為地上權性質上屬於強大的「物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與長久性,因此法律傾向於讓享有長期利益的地上權人自行負擔使用過程中的自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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