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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 B 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 C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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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租賃契約」中,承租人付錢是為了換取房東提供的「使用狀態」;但在「地上權」這種物權關係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極大的支配權,幾乎等同於土地的半個主人。如果今天因為外在的自然災害導致使用不便,而土地本身並未消失,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僅提供空間」的地主分擔這個經營風險,還是讓「擁有長期支配權」的地上權人自行承擔呢?這兩種法律關係的責任歸屬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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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物權編中「普通地上權」與一般「租賃」關係在風險負擔上的細微差異,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
風險負擔與租金請求權
在《民法》第 837 條中明確規定,地上權人縱使因為不可抗力(例如天災)而導致土地使用受阻,原則上是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的。這與我們在債法租賃關係中「物之毀損滅失可請求減租」的直覺不同。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地上權屬於強大的「物權」,地上權人對土地有高度的支配力,因此也需自行承擔使用上的風險。相對地,選項 (A)、(C)、(D) 分別對應了存續期間的裁定、地租增減請求權以及公共建設地上權的特殊期限規定,皆為現行法規的正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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