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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不是物權之特性?
  • A 追及性
  • B 排他性
  • C 優先性
  • D 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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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你擁有一台筆電,不論是誰偷走了它,你都可以要求對方歸還(對抗任何人);但如果你只是向朋友借筆電,而朋友沒準時交給你,你只能向這位朋友要求,而不能隨便找個路人要求交付筆電。這兩種「主張對象的範圍」差異,會如何影響權利的名稱歸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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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物權」的核心本質!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物權與債權的本質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見解。這類題目雖然基礎,卻是法律法規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基本分」,能幫助考生在後續更複雜的法律關係判斷中打下穩固基礎。

物權的絕對性與對世效力

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絕對權」(對世權),這意味著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對抗不特定的大眾。因此,物權具備了排他性(一物一權)、追及性(無論物轉手何處,權利皆隨之)以及優於債權的優先性。相對於此,選項中的相對性則是「債權」的典型特徵,指權利僅能在特定的當事人(如買賣雙方)之間主張,這也是法律學習者最需辨明的關鍵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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