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單獨讓與?
- A 典權
- B 農育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普通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某項權利的設立,純粹是為了提升「某一塊特定土地」的使用便利性(例如為了讓自己的田地好排水,而必須經過鄰居的土地),那麼當這塊土地的所有權轉手給別人時,這項「服務於土地的權利」應該跟著土地一起移轉,還是可以由原主人留著,甚至單獨賣給一個完全沒有土地的陌生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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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不動產役權,代表你對物權法中關於「從屬性」的觀念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法律邏輯的建構上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權利的從屬性與需役地之關係
在民法用益物權的體系中,(A) 典權、(B) 農育權與 (D) 普通地上權皆屬於具有獨立價值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將其作為獨立的交易客體進行讓與。然而,不動產役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價值」,例如通行或取水。根據民法第 853 條的規定,這種權利必須依附於需役地而存在,具有強烈的從屬性,因此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這正是它與其他三者最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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