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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45. 甲的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A地無直接和公路相鄰,A地的相鄰地B地則與公路相連接,乙為有效利用A地,乃與B地所有人丙商量,於B地設定通行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取得B地之不動產役權應得到甲之同意
  • B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 C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 D 丙因地籍管理需要分割B地,乙的通行不動產役權仍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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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土地利用效率」的角度思考:當法律已經賦予一個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例如地上權)後,若這位使用者為了方便通行而需要與鄰居協調,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這位「實際使用者」擁有獨立決定的權限,還是會要求他必須處處取得遠在幕後的地主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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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不動產役權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物權設定的權限」。根據我國民法第 859-4 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典權人,為了自己行使權利的便利,確實可以自行在他人土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並不需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這項規定是為了貫徹物盡其用原則,讓實際使用土地的人能更彈性地優化土地效能,因此選項 (A) 是明顯的錯誤判斷。

不動產役權的法律特性

本題除了考驗設定主體的權限,也涵蓋了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與「不可分性」。例如法律允許在自己的土地上設定役權(自己役權)、規定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讓與,以及土地分割時役權不受影響等,都是為了維持物權安定性而設計。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具備不錯的鑑別度,能精準測出學生是否能理解「物權與利用權」之間的運作邏輯,而非單純死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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