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單獨讓與?
- A (A)典權
- B (B)農育權
- C (C)不動產役權
- D (D)普通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不同的權利中,哪一種權利存在的目的,完全是為了提升『另外一塊特定土地』的便利性,而不是單純為了權利人個人的利益?如果這項權利脫離了它所服務的那塊土地,它是否還具備實質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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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不動產役權,代表你對物權法中極為關鍵的「從屬性」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從屬性與處分一體性
不動產役權 的設置核心,是為了提高「需役不動產」的利用價值(例如為了通行、取水或眺望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根據民法第 853 條的規定,這種權利具有高度的從屬性,它必須隨同需役不動產的移轉而移轉,或是隨同該不動產上的其他權利一併處分。簡單來說,它不能脫離需役土地而獨立存在,因此法律禁止將其單獨讓與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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