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單獨讓與?
  • A (A)典權
  • B (B)農育權
  • C (C)不動產役權
  • D (D)普通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不同的權利中,哪一種權利存在的目的,完全是為了提升『另外一塊特定土地』的便利性,而不是單純為了權利人個人的利益?如果這項權利脫離了它所服務的那塊土地,它是否還具備實質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物權中各項權利的特性,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出哪一種物權具有「從屬性」而無法獨立存在,你能準確作答,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

選項 (C) 的「不動產役權」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需役不動產)的利用價值,而設定在他人土地(供役不動產)上的權利。正因為它與需役不動產密不可分,依據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這就是不動產役權無法單獨讓與的法律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各論之契約類型與法律效力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