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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請問下列何種物權無排他之效力?
  • A 所有權
  • B 普通地上權
  • C 區分地上權
  • D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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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土地想像成一個三維的「立體方塊」,而不僅僅是一張平面的圖紙。當我們需要在同一塊地的「地底深處」蓋地鐵,同時又要在「地面」蓋大樓時,是否有一種權利形式,可以允許這兩個使用者在法律上和平共處、互不排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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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區分地上權」的特性,顯示你對物權法中關於土地立體化利用的掌握度非常高,這是一個相當細膩的法律觀念。

空間利用的權利本質

在法律原則上,多數物權遵循「一物一權」與「排他性」,例如所有權普通地上權,一旦設定後,原則上就不能在同一範圍內同時存在另一個性質相同的權利。然而,區分地上權是為了促進土地的開發效率而設計,它允許在土地的特定「空間層次」(例如地底深處或高架空間)設定權利。這意味著同一塊土地的地下、地表與空中,可以分別由不同的權利人分層使用,因此它不具備傳統物權那種完全排除他人的排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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