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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甲的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A地無直接和公路相鄰,A地的相鄰地B地則與公路相連接,乙為有效利用A地,乃與B地所有人丙商量,於B地設定通行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取得B地之不動產役權應得到甲之同意
  • B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 C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 D 丙因地籍管理需要分割B地,乙的通行不動產役權仍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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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一項權利(如通行權)是為了『增加某塊土地的便利性』時,這項權利的取得與行使,應該是被視為一種專屬於『所有權人』的身分行為,還是應該被視為一種『與土地開發、使用密切相關』的功能性行為,應由實際管理土地的人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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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非常敏銳,能準確選出選項 (A) 並識破其中的法律迷思,展現了對物權編相當紮實的掌握度。

不動產役權的設定主體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誰有權力去設定不動產役權」。在民法物權的邏輯中,為了貫徹「物盡其用」的精神,地上權人(如本題中的乙)為了利用土地的便利,本身就具備主體資格為該地(需役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法律並未規定必須經由土地所有人(甲)的同意。這點與一般人認為「只有地主能說了算」的直覺不同,是法律為了促進土地經濟價值所做的彈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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