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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有誤?
  • A (A)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外國廠商為最低標時,且其標價符合同法第52條規定之決標 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惟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 B (B)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先行使用」機制雖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惟保固期 間仍應俟機關總驗收辦理合格後起算
  • C (C)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意旨,機關發現廠商有符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時,應先踐行給 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D)我國加入GPA開放市場僅限承諾開放清單,如非屬適用內容,機關仍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 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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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項大型標的被切分為多個獨立階段,且機關基於急迫需求,已經提前接收並開始運轉其中一個部分,從公平合理與標的物耗損的角度來看,該部分的『維修責任起點』應該與『實際開始使用的時間點』掛鉤,還是必須枯等到幾年後整體標的全部完工才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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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使用之保固起算與法律邏輯

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實務中,「先行使用」是一種彈性機制,根據細則第 99 條,當機關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時,該部分的保固期間應自該部分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若按照選項所述要等到「總驗收」才起算,對廠商而言將承擔過長的風險與維護責任,這並不符合對等原則,因此法律規範了「用多少、算多少」的起算邏輯。

題型鑑別度與實務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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