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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階段已經完成並產生了「給付價金」與「起算保固」的正式法律效果,那麼在邏輯上,這個階段的狀態應該是被視為『已結案』,還是『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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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矛盾!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的核心觀念,你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採購程序中的「法律效果」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部分驗收的法律終結性

在工程採購中,若機關有先行使用必要,可以選擇「分段查驗」或「辦理驗收」。關鍵點在於,一旦採取了辦理驗收,該部分的履約程序在法律上即告一段落,並產生結清價金與起算保固期的效力。因此,既然程序已經完成並開始保固,未來辦理總驗收時,自然不應且不必再針對該部分重新辦理驗收,否則將導致責任界定(如保固起算點)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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